为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及在职人员进一步学习、提高的需求,特制定我校关于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资格
1、申请在我校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绩,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过与所在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其科研成果已获得或预计能够在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前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3、申请人应在有关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及专业知识基础,并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二、接收程序
1、提交材料
申请人可在工作日随时提出申请,每年的3月和9月分两批入学。申请人应向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以下材料:
(1)《校外在职人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申请表》;
(2)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当时还给申请人);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所在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获奖成果的清单及主要学术论文和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当时还给申请人,尚未获奖的申请人需提供签署的《尚未获奖协议书》);
(5)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在我校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推荐意见;
(6)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研课题经费证明;
(7)《同等学力人员基本情况表》。
学科目录和导师名单可参见研招办发布的“哈工大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及招生导师”。
2、博士生导师及院(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博士生导师及院(系)将通过面试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思想情况、外语水平及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对符合要求者,导师填写《同意指导在职人员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登记表》。
3、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寄送同意接收其在我校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通知,并将申请人的材料备案。
三、课程学习及论文准备工作
申请人报到后便可开始博士生课程的学习,一般应在三年内完成培养计划所确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跨学科的申请人应补修申请学科硕士学位课6学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发布的54号文件规定,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的有效期为五年,超过有效期时需对相应课程进行重新考试。
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要求在相应的时间节点完成综合考评、开题和中期检查,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具体要求详见我校关于综合考评、开题和中期检查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应结合其在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并在所在单位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持。
导师应负责指导申请人进行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博士学位论文的方案确定、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导师对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指导年限一般为四年。
四、后续工作
1、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其资格审查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按该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成申请博士学位应进行的后续工作。
2、未通过进一步资格审查的人员,则不具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身份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在四年指导年限期满时,我校导师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指导自动停止。
五、费用
1、申请人在我校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及申请博士学位工作(含直接申请博士学位)需交纳培养及管理费用共四万元整。所交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收取并分拨使用。
2、申请人在进行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及学位申请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及与论文工作有关的试验、复印、打字等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婷
电话:0451-86413771,86403087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行政楼319室
邮政编码:150001
本规定相关内容解释权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附件1:校外在职人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申请表
附件2:尚未获奖协议书
附件3:同等学力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5:关于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评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