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发[2018]6号
一、奖助学金比例
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14〕309号)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在扣除已经评定的推免生基本奖助学金后,2018级校本部统考硕士生基本奖助学金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2018级硕士研究生统考生基本奖助学金设置比例(元/生·年)
等级 | 占统考录取总数 百分比 | 额度 (元) | 组成 | |
国家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
一等 | 10% | 16000 | 6000 | 10000 |
二等 | 50% | 13000 | 6000 | 7000 |
三等 | 40% | 8000 | 6000 | 2000 |
二、评定办法
1、参加基本奖助学金评定的范围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类硕士研究生不参与评定(“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除外),国防生奖助学金评定参照“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执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2、各院(系)原则上应根据统考生录取时初试成绩加复试成绩后的总成绩排序,确定统考生第一学年基本奖助学金等级。
3、调剂录取考生的基本奖助学金等级,在第一志愿报考本学科(领域)录取的考生之后,综合考虑调剂顺序、考试成绩等情况确定。
三、其他说明
1、少数院(系)如有本文件中未尽情况(如国际合作培养研究生系列等),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助学金评定方案,但须在评定前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备案。
2、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评定后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办法见学校的有关规定。
本文件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2月26日